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扣留的人员若认为有必要实行
逮捕,则应于
拘留期内的三日内提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并获得批准。然而,在特殊情况之下,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批准逮捕的期限可延长为一日至四日。若是关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总而言之,
刑事拘留37天后是否能得到释放,主要取决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结果。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则可能会继续进行侦查及逮捕程序;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且无其他法律规定的继续拘留理由,则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因此,拘留37天后是否能得到释放,不能简单地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