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进行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时效性要求,若被告人身处
拘役或
逮捕状态下,则须按照本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予以执行;假设被告人身自由得以保障,也就是未处于任何形式的拘禁状况中,那么就需在收案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因此,倘若被告人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权利,即意味着其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禁,那么法院便有责任在收到案件之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