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集资诈骗罪的相关司
法规定,可明确区分并确认
主犯与
从犯之地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凡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
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
共同犯罪行动中担任主要角色的行为主体,即为主犯;反之,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则界定为从犯。参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从犯应采取从宽处理措施,包括减轻或免于
刑事责任。在具体的集资诈骗罪案件中,如果有一位甚至多位组织者、领导者存在,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导作用,进而被定性为主犯;然而,那些仅限于协助筹集资金、管理账目的参与者,他们在诈骗活动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应该被视为从犯。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从犯理应得到适当的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完全免除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