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应以二个月作为基本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如仍需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则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如遇人民法院
管辖权发生变更,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
补充侦查并在补充侦查完成后将
案件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关于
醉酒驾驶案件的
取保候审问题,若该案属于公诉案件范畴,那么其审理期限理应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醉酒驾驶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在二个月内产生,最迟不会超过三个月。若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上述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判决时间可能会相应地有所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