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实施
刑事拘留后,若对相关人士确信其
涉嫌犯罪且有必要予以
逮捕时,应在
拘留实施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司法检察机构提出申请,请其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但在特定条件下,该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日不等。针对流窜
犯罪、多次犯罪以及集体
性犯罪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员,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长达三十个工作日。滞后于公安机关提交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司法检察机构需在收到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完成是否批准的决策。换句话说,倘若被刑事拘留的网络开设赌场嫌疑人,公安部门需要在拘留实施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相应申请,由司法检察机构进行审查。若遇到特殊情况,则延长至七个自然日。而对于重大犯罪嫌疑人员而言,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能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司法检察机构需在接收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最终决定。总的来说,对于网络开设赌场嫌疑人来说,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三至七个自然日,如有重要犯罪嫌疑,最长
拘留时间可达三十个工作日。在司法检察机构收到申请后,也需要在七个自然日内给出最终决定。因此,一般情况下,从刑事拘留开始再到提请司法检察机构审查批准逮捕,整个过程的持续时间通常不会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或是犯罪嫌疑人具有极为严重的罪行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