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
刑事犯罪的风险。然而,关于
交通肇事罪是否需要先行解决
刑事责任再来处理
民事赔偿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实际上,从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来看,答案并非如此绝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
损害赔偿事宜,可以通过调解或者
诉讼等多种途径来加以解决。当涉及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争议时,
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交通事故的
赔偿问题是可以与刑事责任并行处理的,并不一定要先行解决刑事责任再去处理民事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