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具有一定的
人身自由权限,但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具体而言,他们可在所居住的市、县范围内自由行动,但须事先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若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则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汇报;在接到
传唤通知时,务必按时出庭;同时,不得干扰
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除此之外,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取保候审者施加额外的限制,如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与特定人员接触或通讯、禁止参与特定活动,甚至要求将护照等重要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上述规定,有可能导致
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被没收,并可能面临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
监视居住乃至
逮捕等严重后果。若因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而需采取逮捕措施,可先依法实施
拘留。总的来说,尽管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执行机关的各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