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服刑人员若想要获得
减刑,就必须严格遵守监狱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在或有显著的
立功行为,且必须符合其中一项
重大立功表现。对于犯下
集资诈骗罪的罪犯来说,在服刑期间,只要他们能达到以上所述的
减刑条件,例如严格遵守监狱规定、有悔过表现或者有立功行为等,理论上是有资格提出减刑申请的。然而,最终能否得到减刑的批准,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院的裁决来决定。如果罪犯能够全额归还集资款项,那么这可能会被视为悔过表现的一种体现,但至于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则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另外,即便罪犯已经全额归还了集资款项,也仍需考虑其是否满足其他减刑所需的条件。因此,要想确定罪犯是否具备减刑资格,就必须全面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