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严格规定,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包括不允许采用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不得故意销毁、编造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等。虽然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在
取保候审期间能否使用银行卡进行取款,但是根据该条款的精神实质,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执行机关的相关要求,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会影响到案件调查进展的行为。因此,如果执行机关并未明文禁止使用银行卡进行取款,并且取款行为不会干扰案件的调查进程、不会对证人的作证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故意销毁、编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话,从理论上来讲,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是可以使用银行卡进行取款的。然而,实际情况仍然需要根据执行机关的具体要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总而言之,关于取保候审期间能否使用银行卡进行取款的问题,需要依据执行机关的具体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如果执行机关已经明确了相关的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反之,如果没有明确的限制,而且取款行为又不会对案件的调查产生负面影响的话,则可以考虑使用银行卡进行取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