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九条内容可知,所谓
绑架罪,乃是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行将他人予以控制,或者直接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要挟勒索财物。在此基础上,对已实施此类行为仅以
非法所得勒索财物的挟持者,他们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上述条款中所述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犯罪特征,自然应被划归于绑架罪的范畴。然而关于具体的判罚标准,根据该条款的明确规定,绑架罪的最轻
处罚幅度即为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同时须判处相应
罚金或
没收财产;而若情节相对较轻微的话,则会裁定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依法科判罚金。进一步地说,如在挟持人质的过程中发生其他严重情节,例如故意杀害人质或者致人质重伤、死亡等等情形,则
刑罚将会更加严格,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乃至
死刑,此外还须附加没收财产。故而,概括而言,利用挟持他人从而勒索财物的行为无疑构成绑架罪,至于最终适用何种刑罚,这就需要结合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了。对于那些挟持行为构成绑架罪的罪犯,应遵照有关绑架罪的
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受相应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