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若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内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当取保候审实施期满之时,他们便可凭借已被解除的
取保候审通知书或者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已经退还的
保证金。这就意味着,在
取保候审期限终结之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仍有权继续参与法律程序,其中包括了进行
诉讼活动。因此,在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享有参与诉讼的权利,包括发
起诉讼以及作为被告方出庭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