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
拘留措施之后,需于二十四个小时内对
被拘留人进行讯问。若经审查核实发现存在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则必须即刻将被拘留人员予以释放并向其颁发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法律条款并没有强制要求在拘留之后必须将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需要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