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理时限,应当控制在两个月之内完成,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假如此类案件有可能判处被告
人死刑或者涉及其附带的
民事诉讼请求,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批,则可以顺延至三个月。但是,若仍需进一步延期,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因变更
管辖权而接手此案,那么其
审理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另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
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工作全部完成之后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那么人民法院就需要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涉嫌
盗窃罪的审查期限究竟会持续多久,主要还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案件相对较为简单,不存在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那么审查工作可能会在两个月内顺利完成;反之,如果案件较为复杂,可能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那么审查工作所需的时间可能会更长。至于具体的审理期限,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度来综合考虑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