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处以长期
有期徒刑囚犯,在其服刑期间,若能够恪守监规、深入反省自我思想并且积极接受思想改造,确实有显著悔过自新表现或有立下显赫工功者,有资格获得
减刑待遇。也就是说,如果这位囚犯在服刑期间品行优良,达到了这些严格标准,那么理论上讲,他有权提出减刑申请。然而,实际申请能否得到批准,仍然需要由狱方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司法审议程序后予以明确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