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自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如被告人为在押犯人的,则依法适用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处理;若被告人为非在押犯人,应当于
案件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裁决工作。因此,若被告人为取保候审状态,即并非在押犯人,则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受理日后六个月内对其进行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