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决定
拘留涉案人员之时,务必立即将其送往指定的看守所进行
羁押。在此过程中,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换言之,
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三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七十二小时。然而,如果超过了法定的二十四小时的最后期限,那么就属于
违法行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二十四小时的规定,不得超出这一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