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
法规,
行贿罪乃指为谋求不当利益,向
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物的
违法犯罪行为。若政府部门职员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物,则极有可能触犯行贿罪。关于此种犯罪行为的确切定罪与
量刑,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行贿数额、行贿动机、行贿手段以及行贿所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如若行贿数额庞大,又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便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
刑事处罚,例如罚款、
拘留、
有期徒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