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领域,两种重要的
强制措施是
取保候审与
逮捕。二者的运用规范及目的迥异。取保候审制度主要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物理上处于非拘禁状态,进而使他们得以接受法院审判;同时,也旨在防止这些人员逃避司法调查、审判程序,以及干扰
证人作证、毁损、篡改
证据等
违法行为。然而,逮捕措施的初衷则在于防范潜在的危害社会安全、妨碍司法调查和审判过程,甚至存在其他可能破坏司法程序安全性的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6条和第81条的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
逮捕条件,如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手段尚不足以消除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因素,那么便应依法执行逮捕措施。也就是说,即便某人已获得取保候审,但如后经查实其确实存在
犯罪事实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存在上述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性,那么仍有可能受到逮捕。因此,取保候审并非为
当事人提供了
永久性的保护伞,能否免于逮捕须视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而定。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曾出现任何
违规行为,那么在审判之前,他们或许可以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反之,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重新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