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条例,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接到关于变更强制性措施申请时,需在法定时限内,也就是最长不超过三日做出决策。如若未批准变更请予强制性措施,应将这一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对拒绝的原因进行详细的阐述。据此,针对
取保候审之请求,有关机构应当在此期限内做出裁定,向申请人通报结果,并详细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