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对于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以团伙为单位进行作案等具有重大
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案件,其
刑事拘留期限可予以延长至三十天。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如需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时,则可申请延长一日至四日的审查批准时间。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