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以单位为人格主体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不具备人类个体所拥有的生理机能。因此,它们无法直接地被认定为
挪用资金罪的
行为人。而挪用资金罪的实施者必须是自然人,也就是指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担任职务的员工。然而,单位本身却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受害者,也就是说,单位的资金有可能会被非法挪用,但是单位本身并不能够成为该罪行的行为人。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单位并不能被视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