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法规,以下情形构成
危险驾驶罪的加大因素:一、存在追逐竞技现象且情节恶劣者;二、醉酒后
驾驶机动车辆者;三、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
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针对以上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将处以
拘役刑罚,并附加
罚金处罚。若此类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
罪名,则应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