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
挪用资金罪的
量刑标准如下所述:首先,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出借予他人,且
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并持续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涉案金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亦或是用于非法活动,则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其次,若挪用本单位资金的
数额巨大,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若挪用本单位资金的
数额特别巨大,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如在
提起公诉之前,挪用资金的行为得以退还,可酌情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而对于情节轻微者,甚至有可能减轻或免于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