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收到涉及对已采取的
强制措施进行变更的请求时,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决策。如若对该请求持否定态度且坚决拒绝的话,应在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通报,并且详细阐述为何不能批准
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所在。因而,对于
申请取保候审而言,核准通过或不通过的结果通常会在提交申请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得到相应的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