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在审核审理
公诉类案件时,其审限应控制在两个月内,最晚不允许超过三个月。但若涉案案情可能引发被告人被判以
死刑或牵涉附带
民事责任赔偿纠纷,亦或是出现了其他诸如特殊情形等类似情境,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审批,或许可获准延长审限三个月。若此类情形仍未解决,尚且须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批复。当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案件的受理权属,相关审限自该院接手案件之时起算。此外,倘若人民检察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有遗漏及需要
补充侦查之处,则在完成补充调查后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之际,原定的
审理期限将会被重置。所以,涉案
行为人涉嫌
危险驾驶罪的审理结果究竟为何,其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案件的独特性质以及
证据的搜集情况、乃至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等各方面因素。如若并无特殊情况,通常而言,案件理应在二至三个月之间得以完结;然而,若是出现了诸如此类的特殊境况,其结案所需的时间便可能相应地有所延长。至于最终的结案日期,非但要结合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考量,更要兼顾到法院的审理效率和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