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法律条例,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具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在签署或
履行合同时,有欺骗、诈取对方
当事人财产物质利益的行为。虽然
恶意串通的行径亦可触及到合约诈骗罪的范围,但对于其是否真正构成
犯罪,这需要依赖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若恶意串通的行为与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描述的任何一种情况相符,如通过虚构的公司实体或冒充他人身份
签署合同,或者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策略,引诱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并履行合同,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然而,如果恶意串通的行为并未涉及上述法律条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或者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企图,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很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
财产损失数额等关键因素。若恶意串通的行为满足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那么它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了该罪;反之,若不满足这些条件,那么它就不会被判定为构成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