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公安机构在执行
拘留程序之后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对涉案人员进行必要的审讯(此处指的是,二十四小时之内;立即)。若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则须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并向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因此,若在遭受
刑事拘留之后,经由公安机关的审讯核实,确认无
犯罪事实或不构成
犯罪,抑或是
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追究
刑事责任时,被拘留者理应得到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