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款规定,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
违法行为可依法进行
刑事拘留处理。在实践中,若传销活动借由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为名义,通过要求参与者支付一
定金额费用或购买相关产品、服务来获取进入资格,同时还需参与者按照特定顺序构成层次结构,并将其发展成员的数量作为获取报酬或回报的主要衡量标准,甚至采取引诱、威逼手段促使参与者逐层递增地发展下线人员,以此骗取钱财,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正常的运行与管理秩序,此时,组织者及领导者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
刑事责任,并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判
处罚金;若情况较为严重,则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因此,对于那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且符合上述情况的
犯罪嫌疑人,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他们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处罚,并承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