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机关:在涉及对
当事人实施
刑事拘留的事件中,相关的紧急拘捕令主要由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者隶属于当地公安系统的
刑事调查部分进行签发。此类情况常常发生在被严厉指控有罪的疑似罪犯或重大
犯罪嫌疑人身上。
2. 检察院: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例如检察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拘留措施时,尽管实际执行拘留的责任仍然落在公安机关手中,但是拘留令的签发则可能需要经过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
3. 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在签发拘留令之前都必须遵循严谨的审查和审批程序。拘留令必须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签发,以确保其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总的来说,刑事拘留的拘留令主要是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
法规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进行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