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严谨法律体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三百八十五条与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详细规定,我们可以得出,
受贿罪的主体主要为
国家公务人员。然而,对于村委会的临时
代理人员来说,他们并不通常被认定为国家公务员,除非他们有正式的任命文件或实际行使了国家公务员的职责。若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达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且这些行为满足国家公务员的定义标准,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触犯
受贿罪。然而,若村委会
临时工的行为并未满足国家公务员的定义要求,或者他们的行为并未涉及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么他们就很可能不会构成受贿罪。在对具体事件进行深入剖析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村委会临时工的身份、职务、行为及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多方面因素。若村委会临时工的行为确实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素,那么他们将面临
刑事责任的追究。反之,若其行为未能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素,那么他们便不会构成受贿罪。总而言之,是否构成受贿罪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若村委会临时工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他们将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若其行为未能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他们便不会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