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即第九十九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具体规则,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某
犯罪嫌疑人不应受监禁或应撤回先前所采取的
逮捕措施,那么务必须对此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撤销或更改原来的逮捕决定。同样地,若人
民法院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
逮捕条件,也应依法裁定终止其监禁。另外,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并无罪责可追究,则应立即撤销此案;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则应立即释放,并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书,同时还需将此事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总而言之,无论是何种情形下,若发现某人不应该被逮捕或其无罪
犯罪责可追究,
刑事拘留均应该得到立即的撤销或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