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若基于需要,将
涉嫌犯罪而被
羁押的人员进行
逮捕,应在期限内提出申请,将此案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若出现特殊情况,该申请的时间可适当延长,由原先的三天增加到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文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批准执行逮捕或拒绝执行逮捕。至于
盗窃罪是否属于以上几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判断。若涉及其中某一种情况,那么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就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反之,若不属于这些情况,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为三天之内,如有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至七天。因此,对于涉嫌盗窃
罪名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
刑事拘留的天数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的认定标准。若涉及上述任一情形,
拘留天数可能会达到三十天;否则,拘留天数通常控制在三天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延长至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