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针对已被实施
拘留的人员,公安部门若认为其需进一步
逮捕,应在法定时限内,亦即拘留后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
犯罪行为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天。此外,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还可以再次延长至30日。而人民检察院则须在收到公安部门提请
批准逮捕的书面文件之后,于七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裁定。因此,在特定情形下,涉嫌
盗窃罪的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在
刑事拘留结束后被提请审查并等待批准逮捕的境况,这一过程可能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从三天至30天不等,具体天数将视案件复杂程度及嫌疑人个人状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