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
法规,当公安机关实施拘
禁行动时,必须先行向罪犯出示
拘留在案的
证据,同时应即刻将被拘之人移送到指定的监管场所内
羁押,这一时间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如若不存在难以通知到
当事人或其
家属所涉罪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嫌疑而对侦查活动构成重大阻碍的特殊情况,则应在拘禁行为发生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禁者的亲属。然而,若确实存在上述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况,则应在该种情况消除之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禁者的亲属。因此,当家属获悉亲人遭受
刑事拘禁后,首要任务是了解拘禁的详细情况,包括拘禁的证据、拘禁的理由等等,并尽快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取拘禁的具体细节以及可能的通知时间。倘若在二十四小时之后仍未接到任何通知,家属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作出解释。此外,家属还可
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
代理相关法律事宜,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被拘禁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