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做出释放或变更
逮捕措施的决策之际,须告知原审批逮捕的检察机构知晓。这便意味着,一旦公安机关慎重考虑后决定对已被逮捕的
犯罪嫌疑犯或被告实施如
取保候审等非拘禁措施,应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关押场所进行释放,并同步将此决定告知原先
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只要取保候审的决定一经发出,关押场所应当在接获通知之后,立即对被逮捕者执行释放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