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倘若公安部门觉得有必要将涉嫌触犯
刑法的人员进行
逮捕时,应在相关人员被
羁押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审理和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其提请审议及批准的期限可适度地予以延长,如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动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提请审议及批准的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最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并审核通过之后的七日内,应该制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当一位潜在
犯罪嫌犯被公安部门
拘留,且其情况符合上述特殊情况之一时,理论上其
刑事拘留的时间可以达到30日加上7日,即总共37日。然而,实际上的
拘留时间往往不会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除非存在特殊情况。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则需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仍需进行调查工作,且该嫌犯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则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总的来说,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7个月的
刑事拘留时间理论上可以达到210日(7个月乘以每月30天),但实际拘留时间通常不会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