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明文规定,强奸罪乃是一类性质极其恶劣的
违法犯罪活动,鉴于其恶劣性质,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原则上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与惩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
被害人谅解能否成为减轻
刑罚的法定情节。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被害人谅解确实可视为酌定的
量刑情节之一,然而,关于是否减轻刑罚及减轻幅度的问题,则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及被害人谅解的程度进行裁量判断。若被害人对犯罪行为表达出诚挚的谅解,且此种谅解并非出于被迫或受人威胁,那么法院在
量刑时便有可能将此因素纳入考量范围,进而可能对被告从轻发落。然而,这并不代表被害人谅解就能够直接导致刑罚的减轻,法院仍需全面权衡其他相关因素,例如
犯罪情节的严重性、
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告的悔过表现等等。因此,尽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谅解无疑可以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