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对于由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
民法院进行审判,
审理期限应当在二个月内宣告判决,并且至迟不得超出三个月。然而,若存在诸如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附属
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特定情况,或是具备其他法律所设定的特殊条件之一者,需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将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势仍需要延长的,则须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外,若人民法院对案件的
管辖权发生变更,那么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非法拘禁罪作为
公诉案件的一种,其审理期限亦应遵循上述相关规定。因此,非法拘禁罪的判决时间将受到案件具体情况的影响,其中包括是否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等诸多因素。若无特殊情况,通常应在二个月内宣告判决;但若出现特殊情况,审理期限便有可能得到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