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涉及
绑架犯罪致
人死亡者,主要有两类情况。其一为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因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导致
被绑架对象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况;而另一种则为在进行绑架
犯罪活动时,直接采取残忍手段致使被
绑架人生命完全丧失的情境。无论何种状况,皆应依法认定为重罪,判处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同时还需依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