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根据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被依法实施
拘留措施的人员,若认为将其进行
逮捕是恰当且必要的,那么在拘留执行完毕之后的三日内,该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逮捕的
合法性进行审查与批准。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适度延长,由原本的三日延长至四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他们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依据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
处理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十五日;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话,应当在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综合以上两条
法规来看,
刑事拘留到移送检察院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从拘留到移送检察院的时间可能在一个月之内,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或复杂案件,这个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至于各个阶段的时间,例如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的
审查起诉期限等等,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