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收到
拘留命令传达之后,如认为相关人员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3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
犯罪嫌疑人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时,公安部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得以上延1天至4天不等。此外,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部门还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进一步延长至最多30个自然日。当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部门
递交的关于提请
批准逮捕的文件之后,应在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因此,从整体上看,
刑事拘留程序中,公安部门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段最长达到了30个自然日,再加上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时间为7个自然日,总计最长可达到40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