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受贿罪所涉及的
犯罪行为,即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赋予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接受他人赠送物品,并以此换取为他人争取到利益的行径。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条款中所提到的「为他人谋求利益」并不代表所获取的利益必须是不当的,实际上合法的利益亦然应当包括其中。因此,在受贿罪中,无论是谋求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被认为属于可判定的范围。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主要对于触犯受贿罪者的惩罚规定做出了详尽的说明,包含根据
受贿金额与情节的轻重,按照该法典的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的
刑罚处罚,同时对实施索贿犯罪行为的予以更严厉的惩处。总的来说,尽管受贿罪中的谋求利益可以涵盖合法利益,但判断某个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还须结合实际事件以及相关
证据进行深入分析。若
公职人员在收取财物过程中的确为对方争取到了合法利益,可能会对评判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然而,即便所寻求的是合法利益,但只要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所有条件,仍然有可能被判定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