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
逮捕某遭
拘留者时,应于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批捕申请进行审查。然而,在特殊状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从原本的三日延长至一日至四日。而针对流窜犯、累次
犯罪或团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其提请检察批准的期限则有望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捕请求之后的七日内,裁决是否予以
批准逮捕。因此,当某人遭受
刑事拘留达十天之久时,其案子可能正在经历由公安机关提出的批捕申请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依照相关
法规规定,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捕申请后的七日内,人民检察院应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一旦人民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则该人可能会持续遭到
羁押,直至案件审理结束。反之,若是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接收到通知之后便需立刻释放
当事人,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其执行情况。倘若仍需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
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条件,便应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相应的
强制措施。总之,刑事拘留十天并不代表着必须要继续遭到羁押,最终能否获释,这完全依赖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以及是否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