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事务中,与次级房东
签订合同并非不可行。
然而,在此过程中,次级房东必须有合法的
转租权利,这就要求其必须征得房产所有者或上级房东的许可,否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次级房东进行转租时,其转租期限不得超越原始租户所剩的剩余租赁期限,否则超出该期限的约定将不对原房产拥有者产生法定约束效力,但如租赁双方之间另有约定则另行考虑。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