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的婚姻关系中,配偶中的任何一方都并非必然要承担另一方的
债务责任。
然而,若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另一方便须义不容辞地负担起偿还责任;
又或者是当债务方不幸离世后,其配偶接受并
继承了对方遗留下来的财产时,在此种情况下,继承财产者同样需承担起配偶的
债务清偿义务。
何谓“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这类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如果一方在婚前有过借款购置物品的行为,且此等财产已经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共有财产,那么为了购买这些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两人为了共同的家庭生活所背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生产和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或是其中一方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将经营所得用于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或与配偶共享,这时因此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夫妻中有一方甚至同时有为他们治疗疾病以及为
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的法定义务所背负的债务,也都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接下来,育儿所需的债务、为
赡养有
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所背负的债务以及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债务,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为了保障正当且必要的社交活动,支付合理的社会交往费用所引发的债务当然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商约定的、具有共同负债性质的债务,也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以上列举的之外,其他据研究裁定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也需要纳入考虑范围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