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遍性许可协议,即非独占性许可协议,根据这份合约,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条约约定范围之内使用其
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专利技术)的权利,然而,原出让方仍保留有自身实施的权利,以及许可任何第三方在相同范围内实施该等知识产权的权力。
2.
排他性许可协议,即独家许可协议,此种协议体系下,受让方只能享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地理区域、使用期限或方式、
适用范围之内进行知识产权使用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他人无权分享该项权利。
3.垄断性许可协议,即完全许可协议,在此类协议框架之下,被许可方拥有唯一的
使用权,出让方不得在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期限和范围内自行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来开发本身的知识产权,同样地,出让方也应禁止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类似的许可协议。
4.分销许可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方除了可以在合同规定的地理区域和期限以内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外,他们还可以将使用到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或一部分再度出售给任何的第三方。
5.交叉许可协议,亦称之为互惠许可协议,这是一份由两位
专利权人通过各自符合市场价值的技术互相交流而达成的许可协议。
《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
专利、
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
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