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拥有财产性质以及人格特性,当作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生亡之后,他们的合法继受人并不理所应当地
继承具备人格特性的股东资格,而究竟能否获取股东资格,需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首先,若在自然人股东离世之前,
公司章程已经以明示方式禁止股东继受人权享有股东资格,那么此种状况下,股东的
继承人便无法依法取得股东地位,仅能够继承原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
财产权益。
其次,若在自然人股东去世之前,公司章程并未有明确条款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此时,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就具备了获取公司股东地位的可能性。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
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