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父母无法自主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权。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父母无疑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首选
监护人。
然而,若父母不幸离世,或因身体、智力等多方面因素丧失了
监护能力,此时监护人则可由其他亲属接替。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
监护权不可随意放弃,但其行使方式却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相应调整和改变。
举例而言,倘若父母在监护过程中出现触犯以下任一条款的行为表现,那么依照相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资格:
(1)实施严重损害
被监护人生理和心理健康的不当行为;
(2)未尽到监管责任,或由于自身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又拒绝将监护职责适当分配或委托给其他人,从而使被监护人陷入困境;
以及(3)任何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
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不良行径。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