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内拟
离婚的夫妻,可以选择通过双方签订
自愿离婚协议的方式达成终
结婚姻关系的共识,或者女方有权采取主动向相关
司法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通常来看,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任意一方都拥有随时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的权利。
然而,为了确保婚姻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人能够获得充分的权益保护,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男方无权发起
离婚诉讼。
这并不是剥夺男方享有
离婚自由的权利,而是出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考虑,相应地延长了男方启动离婚诉讼的期限。
然而需注意的是,在这段等待期内男方并非完全不具备离婚请求权,我国特别制定的法律仍提供了例外条款,即如果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那么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
男方提出离婚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