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存在以下任一情状,则遵循法律原则行事的劳工可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同时,雇主需对劳工进行经济补偿:
首先是雇主未能遵照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劳工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舒适的劳动环境;
其次,若雇主未依照约定准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工的
工资;
再者,如果雇主未能依法帮劳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种情况则是雇主的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了现行法律
法规的条款,侵犯到了劳工的合法权益;
再者就是雇主可能采用欺骗、威胁或是逼迫等不法手段,让劳工在违背本意的情况下和其签订或者更改劳动
合同条款;
然后是雇主在劳动合同中排除掉自身的法律责任并剥夺了劳工的权利;
紧接着是雇主若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便是使用
暴力、威胁甚至非法限制劳工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人持续工作。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